99-5次教師甄選(化學科代理教師)

1.甄選簡章

2.報名表

3.准考證

4.切結書

5.委託書

6.複查申請書

7.資績評分表

 

科技人力甄選簡章

科技人力甄選報名表

 

24次教師甄選

1.複試成績單

2.錄備取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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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人事組員

人事室工作人員

李振興先生TEL.8233348

鄒瑞春小姐TEL.8233348

王瑞月小姐

   常用表格請點選下載            [人事室公告事項]   

人事室                                                   教職員工名錄

公告日期

 

 

因應新流感停課教職員出勤注意事項及教師自主管理監測表

98.0307

職務代理人名單

97.09.10

各項委員會名單

97.08.05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97.08.01

電子履歷表

97.08.01

電子履歷表代碼

97.08.01

待遇支給標準表

97.08.01

差假一覽表

97.08.01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教育部98211部授教中()字第0980500908C號令修正

98.02.12

教師法律手冊

97.03.10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94.04.18

國立花蓮高級中學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96.08.30

教師出勤暫行要點

96.03.08

教職員工互助要點

95.11.20

赴大陸申請表

95.11.08

教師差假調補代課實施要點

95.10.14

教師請假規則

95.05.16

教師請假規則總說明

98.08.14修正

公務人員服務法

95.02.22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97.08.01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95.02.22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94.10.31

分層負責明細表

97.10.01

獎懲建議表

94.03.01

自己做CPR的方法

94.01.27

出差旅費及公假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規定修正  【注意ㄛ】  下載WORD

93.10.18

國立花蓮高級中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93.08.30

補休及職代注意事項

92.11.04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

97.03.27

人事行政局

911122

 

行政院核定自97101起,取消國民旅遊卡隔夜、異地消費限制

0971001宣導簡報.ppt

國民旅遊卡放寬隔夜異地消費限制Q&A.doc 

行政院核定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第5點之1、第6點,並自9811日生效

國立花蓮高級中學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362訂定

                                                                 中華民國9683修訂

一、為落實教師法第十一條、教育人員任用條列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教師甄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教師職務出缺,除依規定分發、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可保留名額外,其餘缺額應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

    代理代課教師必要時得併專任教師甄選辦理。

三、本校辦理教師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教師甄選得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方式辦理,並由教評會議決由委員擔任各科負責人,全權負責筆試及試教委員聘任(含校外委員,如必要得委請校長邀請之)

四、本校教師甄選之行政作業(含甄選簡章之草擬、有關會議之通知及紀錄、簡章公告、受理報名、證件審核、收費、製作甄選證、核發甄選證、甄選結果公告與通知、錄取人員辦理報到等)由人事室主辦,總務處協辦。

五、本校教師甄選之試務工作〔含各科教師甄選之命題、閱卷、口試及試教評審委員、試題印製與保管、答案卷彌封、教材教具之提供、試場及監試人員之安排、考生報到及流程、閱卷委員之聯絡及閱卷場所之安排、成績核算及登錄(會同教評委員二人查核)、各項評分表及試卷答案卷之彌封及收藏(至少保存三年)等有關試務]由教務負責,總務處協辦。

六、事前知悉試題內容之人員(如命題委員,各科負責人及參與試題印製與保

管、答案卷彌封等人員)應嚴守保密規定。

七、甄選委員於甄選作業(含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及審查相關事項時,遇有下列之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一)配偶、前配偶、(二)四親等內之血親、(三)三親等內之姻親

(四)或曾有前(一)(二)(三)項關係者、(五)師生(擔任導師10年內)、(六)同學、(七)實習教師之指導教師、(八)學位論文之指導教授。

    第一項委員辦理甄選試務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參加甄

選者或代表其利益之人有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八、本校訂定甄選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類科、名額、甄選資格、報名日期、地點及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成績配分比例、甄試科目及範圍、錄取總成績計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式、成績通知方式、成績複查期限及方式、榜示日期及方式、報名費、申訴電話專線、信箱及附則等。

前項名額如有備取名額,以補足當次缺額為限。

九、本校辦理教師甄選,應擬訂甄選簡章提交教評會審查。

    有關命題、製()卷、協助工作人員均應設法隔離作業作,或比照典試法

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採入闈之方式處理。

十、本校甄選簡章及職缺等有關教師甄試之資訊,應於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網站公告,並視需要刊登於新聞紙;公告開始至報名截止期間不得少於五日(含例假日)

十一、本校依第三點辦理教師甄選時,各項委員宜避免重複,並應建立明確之評分基準與紀錄。口試、試教之評分設最高90()、最低標準分數70(),高於最高標準或低於最低標準者或評分有變更時,評分委員應敘明理由,並簽名負責。

十二、本校應將最終甄選成績書面通知應試者,採取二階段甄選時,應明列各 

階段各項成績、總成績及錄取標準等。

      筆試採測驗題方式行之者,應於筆試後二日內公告試題及答案。

十三、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本作業要點由本校教評會討論

國立花蓮高級中學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一、    為落實教師法第十一條、教育人員任用條列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之規定,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教師甄選,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校教師職務出缺,除依規定分發、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可保留名額

         外,其餘缺額應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

         代理代課教師必要時得併專任教師甄選辦理。

三、    本校辦理教師甄選,若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其組織及作業規定,由教評會定之。

     前項教師甄選得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方式辦理,並由教評會或甄選 委員會視需要決議推選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

     員,報請校長或由其指定專人聘任之,其中得包括校外委員。

四、    教評會委員、甄選委員會委員及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應確實保密,其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應試,應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迴避之。

      前項委員係校內報名參加甄選之實習教師之實習輔導教師或與報名參加甄選者曾有師生、同學關係者,均屬應行迴避之情形,不得擔任命題、評分工作。

      第一項委員辦理甄選試務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參加甄選者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五、    本校訂定甄選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類科、名額、甄選資格、報名日期、地點及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成績配分比例、甄試科目及範圍、錄取總成績計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式、成績通知方式、成績複查期限及方式、榜示日期及方式、報名費、申訴電話專線、信箱及附則等。

      前項名額如有備取名額,以補足當次缺額為限。

六、    本校辦理教師甄選,應擬訂甄選簡章提交教評會審查。

     有關命題、製()卷、協助工作人員均應設法隔離作業作,或比照典試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採入闈之方式處理。

七、    本校甄選簡章及職缺等有關教師甄試之資訊,應於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網站公告,並視需要刊登於新聞紙;公告開始至報名截止期間不得少於五日(含例假日)

八、    本校依第三點第二項辦理教師甄選時,各項委員宜避免重複,並應建立明確之評分基準與紀錄。口試、試教、實作採分組方式辦理者,同類科委員分派之試場於考試前半小時抽籤決定。

     口試、試教之評分設最高、最低標準分數,高於最高標準,低於最低標準或評分有變更時,評分委員應敘明理由,並簽名

負責。

九、    本校應將最終甄選成績書面通知應試者,採取二階段甄選時,應明列各階段各項成績、總成績及錄取標準等。

     筆試採測驗題方式行之者,應於筆試後二日內公告試題及答案。

十、    本校保存教師甄選作業有關資料,應參考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參考表之規定辦理。

 

國立花蓮高級中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一、本要點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之。

二、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    當然委員三人: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

()    選舉委員十二人;由全體教師選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

本會委員中各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三、本會委員之產生,當然委員中之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分由各該會推派之;選舉委員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投票產生。(:選舉委員亦得由校務會議決定採推舉方式產生)

四、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連選得連任,選舉委員中兼行政職務教師與專任教師,各得增列五人為候補委員,於委員喪失資格不能擔任時,依得票高低順遞補之。

五、本會委員有下列情況喪失本會委員資格:

()    死亡。

()    離職。

()    教師本職經解聘、停聘、不續聘。

()    無故不參加會議兩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

()    以書面提出辭去委員職務,經委員會同意獲准者。

()    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於擔任委員期間經聘兼行政職務,致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六、本會選舉委員出缺時,應由候補委員遞補;委員出缺人數超過候補委員人數時應辦理委員補選,同時選出缺額委員及候補委員;遞補及補選產生之委員,其任期應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當然委員之遞補亦同。

七、本會由校長召集,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八、本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

()    審議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通過。

九、本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查事項之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宜,悉依教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